监管之窗
关于《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规范》的政策解读
2026-08-13
一、修订背景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浙公通字〔2012〕157号,以下简称《许可工作规定》)《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规范》(浙公通字〔2013〕53号,以下简称《专业评审规范》)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我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公正、科学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其间,一系列相关政策公布实施,特别是“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代替GA990-2012)修订出台,对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和专业评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做好制度衔接。根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25)修订内容,《许可工作规定》作同步修改:第二十条更改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删除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换发有效期计算方式;第二十三条明确单位并购、重组或跨省迁移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要求;删除原第二十六条单位15日备案要求;第二十八条更改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降级要求;第二十七、二十九条更改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撤销、吊销和注销管理要求;附件删除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职称材料、单位到期换发业绩材料的规定。
(二)规范专业评审。《许可工作规定》第十、十一条将原专家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内容调整为公安机关审查内容;《许可工作规定》第十三条、《专业评审规范》第二条明确专家仅对业绩、专项设备等专业技术性强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行政决定的参考。《专业评审规范》第六、九、十三条增加公安机关监管专家及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形式上将原终止评审专家资格的情形与解聘情形合并表述。
(三)优化审批程序。2021年,省公安厅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浙公通字〔2021〕68号),规定“全部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工作委托设区市公安机关行使”;近年来,部分地市发文规定将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工作委托县级公安机关行使。对此,《许可工作规定》第三、七条修改审批层级。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许可工作规定》附件明确申请资料制作成PDF格式电子文件光盘,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删除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材料要求,由公安通过系统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