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爆破作业业绩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6-11-04
浙江省爆破行业协会文件
浙爆协〔2026〕19号
各爆破作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公通字〔2026〕4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拟对我省爆破作业单位已完工的爆破作业业绩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核定的爆破作业业绩
1.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在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民爆系统”)中备案且于2026年9月30日前已安全完工的、但尚未经省公安厅审核通过的爆破作业项目(包括单位业绩和个人业绩),需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核定。
2.爆破作业单位的单位业绩和个人业绩已通过资质评审专家组专业评审的爆破作业项目,不需要再次核定。
二、业绩材料的申报要求
1.爆破作业业绩材料要求与申报单位资质时的业绩资料要求相同,须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中对业绩材料的规定。
2.请于2026年11月15日前将爆破作业业绩材料的电子版递交至受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的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业绩材料核定的申报流程与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延期换发的流程一致。
3.如有疑问,请联系协会秘书处,电话:0571-85094220。
附件:
2026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