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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时间:2016-07-22 21:03
 

近期,我省已进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换发高峰期,为解决资质条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2016714日,我协会根据《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规范》等规定,专门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了会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下放(委托)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项目,应如何确认业绩的有效性?

应有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印发的有关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正式文件(可使用复印件)。

有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即表A.1,须盖设区市公安机关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其它批准文书(须加盖公章)。

若“表A.1”或“其它批准文书”上未加盖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应同时提交由设区市公安局出具的“该爆破作业项目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施审批”的证明材料,并须加盖本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专用章。

二、如何规范爆破作业项目的名称与分级?

爆破作业项目的名称与分级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之“4 爆破工程分级”的规定。凡《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中无规定的,一律不得认定业绩。

三、对“露天浅孔爆破”可否认定为业绩?

由于《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中未涉及“露天浅孔爆破”分级管理的内容,因此今后对“露天浅孔爆破”作业项目不再认定为业绩。但对此前已按“岩土爆破”完成施工的项目,允许参照“岩土爆破”认定业绩。

为全面贯彻落实《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目前对“露天浅孔爆破”的管理,参照城镇浅孔爆破执行。

四、爆破作业单位资质降级后,能否继续承担原有爆破作业项目的施工和监理?

这是在首次期满换证中出现的新情况,为维护爆破行业的安全与稳定,经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商,拟采取以下临时性过渡措施。对因工程业绩及其他条件暂未达到原资质等级标准,降级申报资质等级并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允许其在取得新证之日起30日内,对已投入施工、监理的高一个工程级别的爆破作业项目继续施工、监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仅限于实际已投入施工的爆破作业项目(包括爆破施工、监理);

(二)仅限于比本单位新取得资质等级高一个工程级别的爆破作业项目;

(三)不得降低对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要求;

(四)凡涉及此类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取得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3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临时性过渡措施只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单位。

五、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未申请许可证延期的,应该怎么办?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换发申请的,一律予以注销。

注销后,需要继续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单位,应按《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的规定,重新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六、对爆破作业项目业绩进行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有爆破作业项目施工合同、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周边环境、爆破规模、爆破次数、实际使用药量、监理日志、监理报告、民爆物品管理台帐、爆破作业人员情况及公安机关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等。

七、对原有4家专业评估单位所涉业绩,如何录入民爆信息系统?

原有4家专业评估公司指:杭州交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原)、浙江民能爆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弗斯特爆破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宏盛爆破咨询有限公司。由于上述企业已变更或注销等原因,其所评估的项目已无法在系统中录入。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按杭州交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新)替代杭州交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旧)、浙江高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替代浙江民能爆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恒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替代浙江弗斯特爆破咨询有限公司、大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替代浙江宏盛爆破咨询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补录。

在补录评估人员时,如原评估人员仍在替代单位从业的,可据实录入。若原评估人员不在替代单位从业的,由替代单位指定符合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对原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签名确认。业绩申报单位可据此进行补录。

八、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的依据和范围?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2006510日公布,自200691日起施行)的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项目,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申请。

1、城市爆破作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进行划分,城市包括城区和镇区。

1)、城区,含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和居住设施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地域。

2)、镇区,含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2、风景名胜区爆破作业。风景名胜区,以《风景名胜区条例》为界定依据,包括国务院审批认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认定的省级风景名胜区。

3、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重要工程设施,可以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界定,包括下列设施: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3)、国防科技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11)、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4、“附近”的距离界定,可以参照重要设施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重要设施保护行政规章中关于禁止或必须经批准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距离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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