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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局关于陕西商洛“4•10”爆炸事故情况通报的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18-06-28 11:01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认真落实部领导批示精神,从该起事件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研究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对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环节开展一次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改工作,真正以血的代价换来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爆炸事故、案件,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一要集中排查整改隐患。要以“查违规、查隐患、查制度”为重点,紧盯最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等环节,逐领域、逐部位、逐环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坚决整治规章制度不执行、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对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紧盯不放,责令整改到位。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件。

二要强化重点环节安全监管。民爆物品运输审批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一车一证”制度,严格检查运输单位、车辆、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爆破作业点配送车辆必须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雷管与炸药一般不得同车运输,确需同车运输的,必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同载车,雷管放置在防爆罐内,数量不超过当班用量和防爆罐核载量。装卸民爆物品应设置专人警戒监督,运输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严禁装卸过程中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民爆物品。要严格执行储存库治安防范、收存、发放和出入库管理制度,严禁超量储存民爆物品,对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储存库,要督促重新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未通过安全评价的储存库一律不得使用。

三要加大科技信息化应用。要全面推进爆炸物品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应用,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加强民爆物品运输、储存环节和爆破作业单位、人员、项目、现场安全监管,全力打通末端管控“最后一公里”。要积极推广应用电子雷管、现场混装爆破作业等新技术,有效降低民爆物品运输、储存、使用环节安全风险,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要严格落实责任。要迅速将“4·10”爆炸事故情况向辖区所有涉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通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析原因、找教训、补短板、强措施,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监管,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对重大安全隐患该检查未检查、该发现未发现、该整改未整改、该处罚未处罚导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案件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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