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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对进一步做好电子雷管推广工作发出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7 10:13

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于9月20日就做好电子雷管推广工作向全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提高思想认识,采取强有力举措狠抓推广应用工作的落实。一是要求明目标,分类推进。二是强化动员,抓好培训。三是要求依法行政,保障权益,特别是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在审批电子雷管购买许可时,坚决杜绝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确保申请单位享有自主选择产品和供应渠道的权力;同时要强化治安管理检查监督,督促落实运输(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电子雷管推广工作安全稳步推进;提出要把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为主题教育问题检视整改和督查检查的内容,对发现的问题省厅将予以通报并严肃问责。

通知发出后,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在对基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业务请示和询问的答复中进一步确认了与购买申请人权益相关的事项,一是明确提出在购买许可审批时不得向申请人要求或暗示只能从本地或外地指定单位购买电子雷管;不得有其他使申请人自主选择电子雷管产品和渠道的合法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二是明确在公安机关不存在“对供应渠道的规定”,企业之间对供应渠道的约定对公安机关行政许可没有约束力,民爆行业任何单位依法享有对购买渠道选择的自主权,只要符合法定的购买销售资质和购买许可条件,公安机关均不得干预。三是明确爆破作业单位有权采用三种储存方式,即储存在自己的民爆储存库内、由其他有库民爆单位代储存、由销售方代储存并向爆破作业作业现场配送等。四是要求针对电子雷管推广工作特点,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要求涉及电子雷管的全部活动都必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五是对要求基层公安机关在依法行政前提下,认真做好对本省产品使用工作的协调配合,对存在问题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我省电子雷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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